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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能否据招标文件非实质性要求认定无效标

 

评委能否据招标文件非实质性要求认定无效标
  案例回放
  本项目共有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投标人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中,评委发现, A、B、C三家公司的投标产品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D公司的投标产品存在负偏离,招标文件要求内窥镜弯曲部弯曲度为180度,供应商D投标的产品弯曲度仅为160度。因招标文件没有将此项指标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对此偏离,供应商D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委之间出现不同意见。一方认为,评委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没有载明的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D的投标为有效标,负偏离只能在比较和评价时作扣分处理;另一方认为,虽然招标文件没有将此项指标标注为实质性要求,但由于该项负偏离影响了仪器的使用性能,因弯曲角度不够,视野受限,诊断过程中极易产生漏诊问题,容易产生医疗差错和纠纷,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明显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作无效标处理”的规定,否决供应商D的投标。最终,经评委表决,认定供应商D的投标为无效标,中标候选人从其余三家合格投标人中产生。
  问题:除招标文件标明的实质性要求外,如投标文件在其他条款上存在负偏离,评委可否认定为无效标?
  专家点评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在评标时,评审专家既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又要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对“投标文件评价权及投标货物质量的评审权”的权利,行使自由裁量权,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之外的条款进行甄别,根据对项目质量的影响程度,判断还有哪些要求应该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以及评审专家一致认定的对采购标的质量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投标文件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对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或对影响产品技术性能、使用功能的重要参数没有响应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在无效标的界定方面,评审专家能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笔者认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以及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能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是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中的“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的评审”,更重要的是针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没有明确规定为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响应程度的评审。评审专家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无效标的范围及程序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