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项目废标问题竟出在评审不严谨
一、案情回放
投诉内容:
一是认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清单中的第1、2、3、4、5等共7项货物均不在预中标供应商B公司经营范围内,其中标后的货物质量及售后如何保障,属于不具有合法性和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二是认为该项目投诉人没有最低价中标,反而是高出80多万的中标;对整个项目专家评审过程中的评分存在异议,严重损害投诉人利益。
调查结果:
但审查发现进入详评的C公司、D公司、B公司这3家投标人所投7项产品中,经查证投标文件,比对发现,C投资有限公司与预中标人B公司投标提供的数字风速仪等6项产品的品牌和型号一致,一致产品的采购预算占整个采购项目预算达96.4%,因此,可认定C公司与预中标人B公司提供所提供的产品品牌和型号一致。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的规定,C公司与预中标人B公司应作为1个供应商计算供应商家数。该项目进入详评的供应商仅有2家。
二是本项目共有5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X公司234万元、A公司224万元、C公司310万元、D公司311万元、B公司308万元。其中,X公司投标文件中有一项带“▲”号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A公司技术响应表三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故上述这2家公司未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未能进入详评。所以,投诉人A公司投标价224万元,虽为本次投标中最低价,但由于未能进入详评,不在参评之列。预中标人B公司308万元,为进入详评三家公司中的最低价。
处理决定:
本案投诉事项不成立,但调查发现本次采购评审环节不严谨影响中标结果查证属实;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仅有两家,不足三家,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该项目作废标处理,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法规链接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三、案件启示